杨德富、杨康:
你们在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青山村邓家组159号对面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并按程序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2]101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定程序,本机关拟对你们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2]101号),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皆无法送达该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2]101号),逾期视为送达。你们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2]101号)
安顺市西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
(西区综拆催字〔2022〕101号)
当事人:杨德富、杨康
委托代理人:杨德富
联系电话:139******08
身份证号:522521********1135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邓家村二组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2〕101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青山村邓家组159号对面修建的违法建设。
若你们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电 话:33332700
地 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5楼
一审:石 燕
二审:翟佳佳
三审: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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