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重新核准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民办幼儿园:

近年来,我县民办幼儿园发展迅速,办园规模与原审批的规模发生明显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督〔2020〕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教督〔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全县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进行重新核准,重新核准后的办园规模将对社会公告,

接受各级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标准

在全面改善园舍前提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各项指标核准园舍、户外活动场地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标准核定教职工配备。

(一)核定班数时必须考虑楼层分布、办公室和功能室的配备,四层(含四层)以上、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作为活动室面积统计。

(二)“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内能够实际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净面积,即内墙边长的长乘宽之积,单位为㎡。

(三)户外活动面积含室外架空区、屋顶活动场地。幼儿园如有一楼架空层和一、二、三楼户外平台且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可纳入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计算。

(四)在班生核定

1.按照生均建筑面积≧10.4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8.17平方米,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4 平方米和活动室与寝室生均面积指标核定班数和人数。

2.在班生额核定:班级(不含寝室、卫生间)使用面积达到人均2.4平方米来核定,班级使用面积达到48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可核定20人;班级使用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72平方米以下,可核定25人;班级使用面积达到72平方米及以上,可核定30人。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按生均使用面积≧3.5平方米核定班级和人数。

3.办公及辅助用房参照《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表 》核定。

4.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必须全部达标,2017年以前规划设计的幼儿园要尽快有计划通过改扩建或者减少招生人数等措施达标。

5.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以幼儿园为单位,主要核准专任教师配备指标。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必须不低于1:15,按照教职工与幼儿比(≤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1:9)作为核准的参考指标。

二、工作安排

(一)评估

县教育局组织核查小组于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全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的评估工作。

(二)公示

县教育局于2024年12月下旬将全县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评估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估结果运用

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1.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核准表 2.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人) 3.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人) 4.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人).xlsx


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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