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3
闲置土地认定书
贵州省余庆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余庆县子营街道梓桐新村(果蔬市场旁)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9年12月12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203292019B01214),合同中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建设项目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开工,在2022年12月14日之前竣工”。你公司取得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19年12月25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余庆县不动产权第0008206号,土地面积为24151.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编制土地利用开发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闲置土地。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05号),依法对你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经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属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闲置,已构成闲置二年以上,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余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9日
(联系人:王柯然,联系电话:1998512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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