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赵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及未履行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荷城街道头塘社区(原杉树林村)赵某房屋院坝内设置有磅秤,圈内关有生猪,现场有猪贩及屠户等人员正在进行生猪交易,现场共有9头生猪,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赵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照。

二、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查明: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赵某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21日及22日多次在上述场所内交易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现场查获交易生猪55头,货值金额168175元。

赵某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本机关依法责令赵某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4倍罚款,罚款金额陆万柒仟贰佰柒拾元整(¥67270.00)。

在规定时间内,赵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本机关书面催告,其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受理案件,并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准予执行,执行金额为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134540),目前正在执行中。

三、警示意义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赵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无非就是受利益驱使,想节约一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心怀侥幸,无视法律规定,受到严惩,得不偿失。同时无视行政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执行金额是罚款金额的两倍,经济损失更加严重。在此,我们郑重提醒所有生猪领域从业人员: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否则将承担严重违法后果。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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