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下列五种行为,请广大居民群众高度警惕!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广大居民群众若发现此类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举报方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核实,依法打击处置,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线索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独山县处非办
电话:0854-4960663
邮箱:dsxjryfzfwzx@163.com
3.独山县公安局
电话:0854-3222555
4.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854-3231335
独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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